环境科学与资源利用论文_警察权介入我国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注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指引作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对绿色原则的体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明确合同履行的绿色原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专门规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三、以警察权介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

(一)以生态环境保护单行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为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有关警察权的规定

    2.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规范中有关警察权的规定

(二)完善公安机关与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的联动执法机制

    1. 完善环境违法案件中的行政拘留制度

    2. 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联动机制

四、健全生态环境警察制度①

(一)我国生态环境警察制度的功能以及现状

    1. 我国生态环境警察制度的功能

    2. 我国生态环境警察制度的现状

(二)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警察的法律制度

    1. 用基本法律设计保障生态环境警察的机构和职能

    2. 增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可操性

(三)健全生态环境警察运行机制

    1. 建立专门的生态环境警察队伍

    2. 科学设置生态环境警察的内部机构

文章摘要:警察权介入生态环境保护是现代警察职能的升华,是我国警务发展的趋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绿色原则对警察权介入生态环境类民事纠纷具有指引作用。警察权介入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可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权,推动建立公安机关与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的联动执法机制;建立生态环境警察制度有利于发挥警察权应有的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职能,推动警察权更加直接有效地介入我国生态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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